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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焦点:未依法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ST星源遭处罚


【资料图】

2023年1月4日,ST星源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3 年1月4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3号)。

经查明,ST星源存在的违法事实如下:一、未依法披露重大仲裁及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二、未依法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上述事实,有仲裁文书、法院裁定、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司审批单、董事会决议、诉讼材料、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由此可见,对ST星源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8年4月21日至2022年7月1日收盘时持有,并在2022年7月2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索赔条件与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一、对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二、对丁芃、郑列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三、对赵剑、罗晓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四、对丹尼尔·保泽方、王行利、王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五、对雍正峰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ST星源还在公告中称:本次立案调查目前已经结案,公司初步判断,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版)第9.5.1条、9.5.2条、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也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 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中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持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心披露质量,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接下来,我们仍将持续跟踪相关事件的进展,而符合维权条件的中小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相关合法途径进行维权索赔。

标签: 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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