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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防务就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等情况进行说明

2022年2月28日,天海防务发布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申请不超过(含)10,5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不超过(含)1年,用于办理长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信用证、融资租赁等业务。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公司对上述授信额度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事项中, 被担保对象大津重工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管理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因此,本次公司为大津重工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的风险可控。

截至公告日,公司累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约29,886万元,因此,本次大津重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申请不超过(含)10,5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额度,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截至公告日,公司累计对控股子公司、孙公司提供担保金额46,311.68万元(不包含本次担保),累计对大津重工提供担保金额38,811.68万元,因此,公司此次为大津重工申请10,500万元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额度,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天海防务在公告中称: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6.37%。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控股子公司、孙公司提供担保金额46,311.68万元(不包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28.09%。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除了上述事项,公司此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事件进展也备受市场关注。据了解,目前天海防务收到的只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最终的结果还需要等待《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确认,一旦认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8年4月28日至2021年1月25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1月26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于公司涉嫌存在的违法事实,从之前的公告中看到: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要合同进展情况。上述事实,有相关合同、相关银行账户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天海防务的相关公告、相关定期报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根据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14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监管局拟决定:一、对天海防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二、对李露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三、对王志宏、翟宏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四、对吉春林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五、对刘楠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六、对白雪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七、对马锐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记者注意到,截至2022年2月28日,天海防务收盘价为5.17元。接下来,对于公司的相关事件进展我们也会持续关注。

标签: 天海防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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