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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害己,这样的“仗义”之举不可取

明知对方喝多了酒,还“仗义”将车辆借给其驾驶,男子冯某因害人害己的行为面临牢狱之灾。3月21日,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通报,该案例为晋城市首例被检察机关立案监督以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追究车主刑事责任的案件。明知对方喝酒还主动借给车“本案中,驾驶员邢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车辆所有人冯某明知邢某饮酒,仍然将自己的车借给邢某驾驶,这种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为此,车主冯某的刑事责任也必须追究,这也给把车借给同在一起喝酒的兄弟的车主们上了一课,这样的兄弟之情害人害己,不可取……”近日,高平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醉驾案件中,不仅车辆驾驶人将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同在一起喝酒并为其主动提供车辆的车主,也因涉嫌共同犯罪被高平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事情要从2021年12月11日说起。当日23时许,男子邢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在高平市广场环岛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邢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9mg/ 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件发生后,相关材料很快便转交至检察机关。对案件证据的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发现了一条案件线索。原来,当晚邢某所驾驶的车辆并非自己的,而是同桌饮酒的冯某所有。而且根据相关口供内容证实,冯某在明知邢某喝了酒的情况下,仍主动将车辆交由邢某驾驶。  “兄弟喝了酒没车回家不方便,你把车主动借给对方,你觉得是仗义之举。其实在法律里,这种行为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检察官介绍,发现这一情况后,高平市检察院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接到检察机关通知书的次日,公安机对冯某进行立案侦查。三个疑惑有解释疑惑一:酒局结束后,车主仗义借出爱车,冯某这牢狱之灾,到底冤不冤?  采访中,山西晚报记者了解到,一般醉驾处罚的是驾驶员,但本案中冯某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大体可总结为三点。  第一点,冯某的行为对邢某危险驾驶行为具有辅助作用、强化作用。冯某将自己的车辆借给了邢某驾驶,实际上是给邢某提供了一个作案工具。如果冯某不把车辆交给邢某,邢某也无法实施醉酒驾驶行为,冯某的授意行为对邢某的醉驾行为具有帮助作用。因此可以推断,冯某的行为与邢某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犯罪的形成具有帮助作用。  第二点,冯某与邢某一同赴宴饮酒,冯某对邢某喝了较多酒,可能达到醉酒状态主观上是明知的。冯某提议邢某驾驶其车辆,对方表示同意,这表明二人对邢某要实施的醉酒驾驶行为商议过,并且双方都同意了,已形成了醉驾的合意。  第三点,冯某对邢某醉酒驾驶自己的车辆未进行劝阻。车辆是冯某所有,是该车辆的支配者,具有对车辆的监督管理义务,在明知他人利用自己的车辆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应履行义务进行阻止。明知邢某很可能处于醉酒状态,还把自己的车辆交给其驾驶,导致邢某因实施醉驾行为构成犯罪,冯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疑惑二:如果冯某不是车主,只是在知道邢某喝醉酒的情况下抱着侥幸心理坐车,是否还构成危险驾驶罪?  此种情况下冯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因为冯某在此种情况下不负有相应的管理义务与监督义务,对邢某的醉驾行为没有实施任何的帮助、也没有实施任何的教唆行为。  但同时要注意的一点,冯某在酒桌上不能有对邢某过度劝酒的行为,否则对邢某饮酒这一危险行为也负有劝阻义务,应当制止驾驶员饮酒开车。  检察官表示,如果和朋友聚餐喝了酒,应当劝阻朋友不要饮酒开车,现在酒后驾车已写入刑法,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切莫因小失大。  疑惑三:日常生活中,大家免不了面临“参加酒局”与“朋友借车”这些抉择,那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有哪几种情况?  危险驾驶罪,通常指醉驾、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行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为。醉驾目前是最常见的一类危险驾驶的犯罪,醉驾在危险驾驶罪中的整体占比达到了90%以上。  常见的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也基本与酒驾有关,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帮助型”共犯,例如明知他人醉酒,仍然提供车辆构成共同危险驾驶。“教唆型”共犯,例如明知驾驶员醉酒,仍然教唆或指使驾驶员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合驾型”共犯,例如俩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不作为”共犯,例如对驾驶员危险驾驶行为负有监管等作为义务的人但不作为不阻止的,构成共同犯罪。“雇佣型”共犯,例如雇佣无相应资质的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追逐竞驾型”共犯,例如两人相约飙车。

山西晚报记者 辛戈

标签: 危险驾驶罪 共同犯罪 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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