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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冠福败诉投资者可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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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记者获悉,ST冠福(00210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历时近两年后,福建高院下达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书,判令ST冠福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ST冠福信息披露违法一案,经福建证监局调查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ST冠福2017年半年度至2018年半年度连续五期定期报告中负债及资产存在虚假记载;未在2018年半年报及临时公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及担保内容重大变更事项,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一方的代理人杨泉军律师介绍,法院审理后认为,2018年9月14日上市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对虚假陈述事项进行了揭示,故应当认定为揭露日,2018年10月31日为本案基准日,基准价2.11元/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凡是持有到基准日之后的股票,统一按照基准价2.11元/股作为卖出价计算损失。据此,法院判决上市公司及部分高管对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13日期间买入ST冠福(曾用名冠福股份)股票的投资者,之后因卖出或持有该股票遭受的损失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仍可通过微信fazhi315提起民事诉讼。二级市场交易数据显示,上述案涉期间ST冠福交易平均价4.46元/股,最高价5.38元/股,换手率累计402.11%。据此推算,凡是案涉期间买入股票的投资者普遍存在损失,都可以依法获赔。

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处罚之后尽管该股大幅上涨,但投资者的损失并不是按照目前的股价计算的。同时,法院实行示范性审理制度,前期诉讼周期较长,法院已经积压大量的待审案件,预期终审判决作出后,法院会提高后续平行案件的审理效率,目前该案诉讼时效已经过半,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 杨成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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