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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证券交易所督促保荐机构 加快从“可批性”向“可投性”转变


【资料图】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增强资本市场吸引力和活力,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为适应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需要,督促保荐机构强化质量意识,加快从注重“可批性”向注重“可投性”转变,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沪深证券交易所日前联合发布《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专家表示,沪深证券交易所此举顺应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需要,将有力督促保荐机构改变“穿新鞋走老路”“重数量、轻质量”的传统执业方式,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跟上注册制改革步伐。

《评价办法》基于投资者视角对上市公司质量进行多角度评价,实现保荐执业过程与保荐执业成果的有机连接。总体来看,评价工作有以下特点:

一是突出目标导向,科学设置评价体系。评价体系由上市公司质量评价、保荐业务质量评价、评价得分调整三部分构成。其中,上市公司质量评价占比70%,围绕经营质量、市场表现、治理质量3个投资者普遍关注的维度展开;保荐业务质量评价占比30%,主要衡量保荐机构首发项目执业情况,包括项目审核结果、招股说明书披露质量、保荐机构尽职调查程序等内容;评价得分调整不设权重,根据项目风险情况等对评价结果进行调整。总体来看,评价体系设计重点突出、导向清晰,评价指标选取科学客观、操作性强。

二是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一票否决”。根据保荐机构评价得分,将保荐机构划分为A、B、C三类。为强化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评价年度保荐机构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三年内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的,按“终身追责”原则,评价结果评定为C类。此外,经有关部门认定,保荐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发行上市领域行贿行为的,评价结果也评定为C类。

三是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强化保荐机构约束。沪深证券交易所根据评价分类结果,对保荐机构在审首发项目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将提高或降低对其非问题导向现场督导的比例。保荐机构连续三次被评价为C类的,原则上对其首发保荐项目全部开展现场督导或按规定开展问题导向现场检查。

“券商机构在全面注册制下,都需要不断提高专业能力,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加强产融结合、提高重视投研业务的券商,这方面会有比较强的竞争力。分类评价体系加强了这方面动态比较考量,将有助于督导券商提升投研和保荐的专业水平。”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陈雳说。

四是设置过渡期安排,便于市场做好充分准备。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对保荐机构执业质量开展评价是一项新的监管制度,为使各方做好充分准备,《评价办法》设置一年过渡期,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评价结果暂不对外发布,也不作为分类监管依据。

专家表示,《评价办法》是基于投资者视角,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对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工作重点突出投资者投资决策需求,聚焦上市公司质量。在指标设计中,沪深交易所设有“市场表现”大类,包括现金分红比例、年化回报率、市净率、总市值等指标。这意味着投行在推荐项目时也要从投资者的角度判断企业有没有价值,否则投资者将直接用脚投票。《评价办法》实施后,投行还需强化投行执业人员专业程度,以“质量优先”为指导,进一步优化三道防线、制度建设、培训辅助等系列机制,坚持自身执业质量与客户质量并重的文化,当好资本市场“看门人”。

据悉,沪深交易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做好《评价办法》解读及实施工作,适时总结《评价办法》实施效果,及时优化评价工作安排,持之以恒引导各方强化质量意识,提高拟上市公司质量,增进投资者获得感与权益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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