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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子公司连续两年虚构交易,江特电机及时任董事长等多名高管被通报批评

中新经纬1月19日电 因子公司虚构交易,江特电机及时任董事长等多名高管被通报批评。此前,江特电机及相关当事人已因该违规行为吃罚单。

19日,深交所网站发布《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根据江西证监局查明的事实,江特电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春银锂)通过与其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累计虚增营业收入9434.16万元、存货9529.57万元、利润总额1.38亿元。


(资料图片)

其中: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2693.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693.85万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7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0.8%、8.18%;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740.32万元,虚增存货9529.5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11亿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8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存货、利润总额的2.23%、10.77%、6.39%。上述情況导致江特电机披露的2017年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深交所指出,江特电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5条的规定。

江特电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朱军,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兼宜春银锂董事长罗清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江特电机时任财务总监龙良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江特电机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闵银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朱军、时任董事兼副总裁罗清华、时任财务总监龙良萍、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闵银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回溯公告显示,因上述违规行为,江特电机于2022年9月14日收到江西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年10月13日,收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对江特电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朱军、罗清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龙良萍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闵银章给子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中新经纬APP)

标签: 通报批评 江特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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