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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收监管函 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信披义务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9日讯 深交所网站日前公布《关于对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5号),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新锂能”,002240.SZ于2022年12月14日披露的《关于追认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公告显示,2022年6月,公司与关联方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购销合同,按照市场价格向其采购粗制碳酸锂产品,交易金额为3.87亿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59%。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12月14日和2022年12月30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判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6.3.7条的规定。

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披露的关于追认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显示,2022年6月,公司与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扎布耶锂业”)签署购销合同,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向其采购粗制碳酸锂产品,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38676.07 万元(含税)。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增补李黔为公司董事,由于李黔同时担任扎布耶锂业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扎布耶锂业为公司的关联方,公司向扎布耶锂业采购产品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现予以补充追认。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3.7条规定:除本规则第6.3.13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本规则第6.1.6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本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本规则第6.1.6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规则第6.3.19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5号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披露的《关于追认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显示,2022年6月,你公司与关联方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购销合同,按照市场价格向其采购粗制碳酸锂产品,交易金额为3.87亿元,占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59%。你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12月14日和2022年12月30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6.3.7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3年1月9日

标签: 关联交易 盛新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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