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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热点评!中融信托产品抵押品被其他相关方违规使用 投资人的利益该谁来保护?

财联社9月2日讯(记者张良德)近期,中融信托发布关于“中融-骥达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骥达11号)的临时管理报告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大厂高新区”)违反承诺,将近13亿元原本已经抵押给信托计划的应收账款已被违规支付,且未支付至信托监管账户。

2019年,华夏幸福为向三级全资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鼎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厂鼎鸿”)发放信托贷款,与中融信托成立“中融-骥达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骥达11号),规模20亿元,信托计划总期限3年,随后又设立了“中融-融昱100号”等4款集合信托计划为华夏幸福提供贷款融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为担保华夏幸福的还款义务,华夏幸福子公司以其因园区建设而持有的对各地政府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但目前上述所有项目均已违约。

此前华夏幸福已成立债委会以推动公司债务重组,按照华夏幸福的《债务重组计划》,中融信托的四个项目分别属于“带”、“展”、“兑”、“抵”、“接”五大部分中的“带”和“展”。其中“骥达11号”信托计划属于以“带”方式解决的项目,即:出售项目公司自身金融债务,随项目公司股权出售一并带走并转出华夏幸福,由项目公司依据债务重组协议约定还本付息。

后双方曾因该项目的债务重组谈判发生过争执,中融信托方面认为协议的主要内容难以接受,主要集中在将项目展期5年调为8年,要求中融信托放弃对项目应收账款的质押权,协议未清晰约定每年还款金额。

再后来,经过双方沟通,华夏幸福同意将展期年限改回5年,质押担保措施保持不变,撤回放弃质押权的要求。而此次大厂高新区绕开信托监管账户将近13亿元应收账款违规支付给华夏幸福,使得双方上述协议的担保措施实质落空。

中融信托起诉相关方拟保全抵押资产

中融信托公司人士对财联社记者介绍:“公司目前有四个集合信托计划涉及华夏幸福项目,这些信托计划背后是1000多个人或家庭投资人。四个项目合计债权本金金额59.84亿元,合计质押有华夏幸福对多个园区政府的应收账款176.49亿元,质押率低于35%。”

中融信托的上述信托计划均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其风控措施明显弱于不动产质押等常见的信托质押措施。

对于抵押物被违规使用的情况,财联社记者就此向大厂高新区管委会联系,对方工作人员表示:“不了解相关事宜,需要向领导汇报。”而华夏幸福相关工作人员,则未给与相关回复。

中融信托方面表示,大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违反承诺违规支付,已直接损害了该信托计划的利益。作为受托人,中融信托已对其发起诉讼,同时向河北省相关部门等进行了举报。

目前,北京金融法院已冻结了大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银行账户资金3108万余元,并冻结了大厂高新区管委会持有的3家公司100%股权。由于华夏幸福相关债务纠纷问题已经被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因此,本次诉讼未追加华夏幸福为被告。

信托计划持有人的利益谁来保护?

中融信托涉及华夏幸福的四个产品,都处于违约的状态,除“骥达11号”信托计划外,其他三个项目都主要以“展期”方式解决。

“维持原财产担保措施不变。如若实物资产抵押相关担保物被处置或出售的,所担保债权可在担保物处置或出售价款范围内优先清偿;应收账款质押的,按年度分期按比例偿还”。中融信托公司人士表示。

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在法学杂志发表的《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研究》中指出:我国《物权法》将应收账款纳入了可以设质之财产权利范畴,从而提升了应收账款的财产价值,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但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其风险识别和控制的难度较大。

以应收账款质押为风控措施的实际控制力较弱,也是中融信托投资人担心的重点。而在年初华夏幸福发给中融信托的《债务重组协议》中,也曾要求其他项目放弃原有的对政府的应收账款质押。

此前中融信托在排查四个项目应收账款质押物时发现,除“骥达11号”项目外,“享融223号”项目也存在有应收账款未按照承诺回到监管账户的问题,该项目涉及华夏幸福嘉善地区项目。

目前,中融信托已就“享融223号”项目应收账款质权纠纷,起诉长三角嘉善科技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及嘉善县人民政府。

标签: 中融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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