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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证监会、银保监会发文规范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

5月31日晚间,证监会、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两方业务往来的原则、关联交易管理、服务协议、风险管理等事项作出规定。

《通知》重点内容包括: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查阅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财务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成员单位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整体来看,《通知》共涉及九方面内容,对双方业务往来、上市公司、财务公司应遵循的规定等做出说明。

其一,对于双方业务往来,通知规定,双方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并对外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

双方发生业务往来应当严格遵循金融服务协议,不得超过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预计额度归集资金。

其二,上市公司方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其控制的财务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首次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财务公司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

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以保障存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

“当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预案积极采取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通知明确。

其三,财务公司方面,财务公司应及时将自身风险状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积极处置风险,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安全。

当出现四种情形时,上市公司不得继续向财务公司新增存款,例如,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

此外,通知规定,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并与年报同步披露。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每年度对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与年报同步披露。

标签: 中国证监会 银保监会 上市公司 财务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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