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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会指引 进一步提高审核会工作质量和透明度


(相关资料图)

8月14日,据深交所官网消息,为了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提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会议(以下简称“审核会”)的工作质量和透明度,深交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程序》第四章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6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会议》(以下简称《审核会指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审核委员任职条件、履职要求和监督管理,以及会议程序等具体事项,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在明确审核委员的任职条件等方面,《审核会指引》明确,审核委员由深交所委员和所外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审核委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熟悉公司债券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熟悉会计、经济、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以及公司债券业务实务。同时,《审核会指引》明确了审核委员的聘任程序和解聘情形。

《审核会指引》提出,审核委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审核会,独立发表意见,遵守回避制度和会前承诺书制度,履行相关报告和通知义务。审核委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私下接触发行人、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审核委员身份牟利。

此外,《审核会指引》明确了审核委员抽选、会议通知、回避处理、会议取消、会议暂停、会议结果及其处理、暂缓审议等审核会的具体程序事项。

同时,《审核会指引》明确规定发行人、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影响、干扰审核委员审议,同时确立了深交所对审核委员的监督举报机制,明确深交所可以对违规委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予以解聘,并可以将审核委员的履职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本报记者 田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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