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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日报丨恒泰证券管理ABS项目内控不严 2人被认定不适当人选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9日讯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申文波、申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年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内部质量控制不严,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


(相关资料图)

内蒙古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十三条规定。申文波、申挚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的核心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按照《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认定申文波、申挚为不适当人选,在2022年8月3日至2024年8月3日期间,不得从事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中证协官网显示,申文波于2013年7月22日在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后于2019年3月26日离职注销。申挚于2014年8月30日在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后于2016年4月1日离职注销;2016年12月18日在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后于2019年1月8日离职注销。

公开信息显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于2016年1月,存续期2.83年,债项评级3A,底层资产是庆汇租赁对鸿元石化的融资租赁租金请求权和附属担保权益。该ABS项目总规模为5亿元,其中优先级4.75亿元由合格投资人认购,次级0.25亿元由鸿元石化认购,计划管理人为恒泰证券。

2017年12月,恒泰证券收到鸿元石化邮寄的《告知函》,告知鸿元石化被核查出重大问题,已经停产予以整改,该ABS也出现利息违约。

资料显示,ABS融资模式是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方式,即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

官网显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注册地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综合性、全牌照证券公司。201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在香港以「恒投证券」(中文)及「HENGTOUSECURITIES」(英文)名义开展业务,股份代号1476.HK)。

恒泰证券在全国设有122家营业部及2家分公司,同时拥有全资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恒泰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恒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管需要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申文波、申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年措施的决定

申文波、申挚:

经查,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内部质量控制不严,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十三条规定。申文波、申挚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的核心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按照《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们为不适当人选,在2022年8月3日至2024年8月3日期间,不得从事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2年8月3日

标签: 恒泰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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