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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3):处置问题金融机构要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等置于最重要地位

新华财经上海6月28日电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6月27日共同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3)》。


(资料图)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在报告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问题机构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从国际上看,今年3月以来,硅谷银行等按照宏观审慎监管标准来看的“好”银行陆续破产,给整个银行业提出了新的挑战,这些现象非常值得研究。

在他看来,突出的现象是,这些银行的风险暴露乃至破产,问题并不主要出在银行自身,货币政策转弯过急等难辞其咎。另外,发达经济体政策当局在救助问题金融机构过程中采取的救助措施也与过去有所不同。“这告诉我们,金融监管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今后,至少需要综合考虑监管者、被监管者以及二者之间的沟通配合等全部因素。”李扬说。

他表示,就国内情况而言,如何协调处置问题金融机构,如何处置它们与房地产市场、地方融资平台以及地方财政的关系等,这些深层次问题更值得担心。中国的问题金融机构处置要从财政、金融、社会稳定等多个角度考虑,要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金融稳定、保证社会稳定等置于最重要的地位。

报告称,在处置问题金融机构时,要兼顾考虑维持金融体系稳定、保证关键金融功能持续性和保护利益相关者三大目标。基于国际准则和当前我国国情,报告判断,在处置问题金融机构时应把握六大核心要素。

一是确保速度、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快速高效的处理不仅能尽量挽回损失,还可以避免对消费者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持续性破坏。

二是持续提供金融服务。要维持问题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开展,保证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运行的连续性。

三是强化金融机构自救措施,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顺序。问题金融机构以自救为本,而后再寻求外部救助。

四是明确损失分摊机制。明确风险处置中的各方职责,合理分摊处置成本。

五是有效降低处置过程中的成本。采取多种方式尽量降低处置成本,尽早以最小成本达成处置目标。

六是保证市场参与主体的权益。加强对市场各参与主体的权益保护,纳税人、债权人、董监高等各方的权益都应纳入考量范围之内。

报告称,从国际经验来看,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后,英美等发达经济体通过立法对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进行了完善。国际经验中有一些共性优势值得学习:一是法律较完善,二是处置的市场化程度高,三是问题金融机构的认定上原则或触发条件明确,四是严格谨慎使用公共资金,五是各处置部门间职责清楚。这些经验可以成为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方案的参考。

报告还认为,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问题金融机构处置工作的推进需要各相关主体发挥合力,实现各部门、各地区间的协作联动。报告建议,完善顶层设计,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加强市场化处置,提高处置程序透明度,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灵活设置风险分担方案,单独或组合使用多种风险处置工具;完善问题金融机构的判定标准,明确触发条件和时限要求;规范公共资金的使用,完善公共资金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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