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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能动力22.7亿买川能风电等股权获通过 中信证券建功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1日讯深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10次审议会议于昨日召开,审议结果显示,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川能动力”,000155.SZ)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资料图】

重组委会议现场问询的主要问题为:关于风电机组发电量及运维成本评估预测值的合理性。根据申报材料,本次交易采用收益法评估值作价,预计风电机组的经济寿命为20年,已投产风电场未来发电量的预测值根据历史期相应月份的平均发电量确定,未来修理调试费用的预测值根据历史期相应平均装机台数的维修费用确定。

请上市公司说明:是否存在因发电设备设施老化等导致预测期发电量较评估采用的历史期数据下降的风险,是否存在预测期运维成本较评估采用的历史期数据上升的风险;如存在,是否对评估作价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发表明确意见。

7月28日,川能动力发布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上会稿)。上市公司拟向东方电气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川能风电20%股权,交易作价129,356.11万元;拟向明永投资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川能风电10%股权及川能风电下属美姑能源26%股权和盐边能源5%股权,交易作价97,164.84万元。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合计为226,520.95万元。

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评估报告,天健兴业以2022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以2022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川能风电、美姑能源和盐边能源全部股东权益评估值较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增值率分别为105.02%、94.97%和46.18%。

上市公司拟向东方电气和明永投资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标的资产。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将在深交所上市。本次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对象为东方电气和明永投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

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本次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确定为14.8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和股票发行价格测算,本次购买资产向东方电气和明永投资发行股份数量分别为87,167,187股和65,474,962股。本次股份发行的数量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份数量为准。

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股份锁定期内,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而相应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如上述锁定期的安排与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双方将根据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对锁定期安排予以调整。

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226,520.95万元,且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金额的100%,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44,277.80万股。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和相关税费后,将用于标的公司“凉山州会东县小街一期风电项目”、“凉山州会东县淌塘二期风电项目”项目建设以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其中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如募集配套资金未能获准实施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需求量,则不足部分由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补足。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以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三十五名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上述特定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本次交易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上市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将按《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以询价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及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锁定期限内,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导致发行对象所持股份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东方电气、明永投资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购买资产完成后,交易对方东方电气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超过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对方东方电气构成上市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四川能投,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四川省国资委。本次交易完成后,四川能投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四川省国资委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川能动力表示,本次交易公司拟收购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川能风电30%股权及川能风电下属项目公司少数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风电业务权益水平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将有较大提升,将增厚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提升股东回报。本次交易中,公司将募集配套资金用于相关风电项目建设,其将为风电项目建设提供有效资金支持,促进公司风电业务稳步发展。风电业务作为公司的传统和优势业务,本次交易标的盈利能力良好、资产规模较大,其将对锂电储能项目的规模化发展形成良好支撑。同时,本次交易规模较大,采用发行证券的方式发挥了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主渠道作用,有利于公司资产负债率的稳定,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降低财务风险,并为公司未来项目融资及建设留有空间,保障了上市公司在稳健的财务政策下获取所需资金,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主办人为肖军、王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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