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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津贴”到“倒贴”,康美药业造假案能否改变中国“独董生态”?

年薪十几万元的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董”),却被法院开出亿元罚单,作为上市公司外部“顾问”的独董何以至此?

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康美药业(即*ST康美,600518.SH)案5.2037万名投资者共判赔约24.59亿元。引人热议的是,康美药业5名曾任职或在职的独董,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合计赔偿金额最高约3.69亿元。

与此同时,“康美案”事件所暴露出来的独董失职,以及更深层的“独董不独”等制度顽疾,再次被搬上台面。独董现阶段的从业环境如何?有多少独董会被这张巨额罚单吓跑?此案又能否改变我国的“独董生态”?

巨额罚单尚未引发离职潮

独董制度作为一个“舶来品”,自2001年A股市场推行独董制度以来,已经在中国走过20个年头。为了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更好地保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并防止大公司滥用权力。近年来,独董一职成为了上市公司的标配,也吸纳了许多专业人才。

针对“康美案”引发独董离职潮这一讨论,银柿财经记者梳理数据后发现,目前看来,事实并非如此。

据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2021年1月份~10月份,A股上市公司共发布了408条独董辞职公告,平均每个月40.81条。目前,11月份已过去19天,独董辞职公告为28条。

再把时间线拉长至2020年。据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2020年全年,4623家上市公司共提供了14404个独董职位,平均每家提供3.12个职位。合计支付了11.63亿元的薪酬,每一个独董职位收到的平均薪酬为8.07万元。

记者进一步统计2020年1月份以来单月的独董辞职公告数量发现,2020年4月份、2020年12月份、2021年4月份,均是独董离职高峰,离职人数达到60余人。相比之下,可以明显看出,今年11月份的离职人数并没有迎来新的峰值。

“离职潮不一定会立马上演。”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洪鹏认为,但今后需要独董作出独立判断,甚至更加勤勉。

那么,离职影响因素会有哪些?

自2020年3月份新证券法实施至今,A股共发布781份独董辞职报告,其中,ST或*ST上市公司达118家,占比达到15%。值得一提的是,到11月19日,A股总共也只有184家st或*st上市公司。

2020年3月份至今,有17家上市公司发布的独董辞职公告超过3份。其中,斯太尔、天翔环境、鹏起科技均已退市,另有10家ST或*ST公司。

“自新证券法颁布以来,对独董提出了更高的履职要求,独董的职责更加清晰,身上的担子更重了。”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那些挂名的、缺乏履职能力的独董,也许会主动请辞;而那些真正负责任,有能力有担当有责任心的独董,相信他们会继续坚守。

除了从业门槛更高这一影响因素之外,洪鹏还指出,“对于一些小规模的、财务状况不佳的公司而言,可能确实面临独董辞职的情况。”

从独董离职高峰月的时间节点看,12月份为年报披露期前一个月,4月份为年报披露期的最后一月。

具体来看,2020年全年,至少有5位自然人在6家上市公司担任过独董,约有99位自然人在5家上市公司担任过独董。当然,绝大多数独董仅在1家上市公司任职,约有7888人,占比在四分之三左右。

2020年8月份,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结合最新法律规定和独董履职的实践发展,《上市公司独董履职指引》进行了修订,要求独董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董。

截至目前,据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仍有人在5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独董职位,如:谷秀娟在北新建材(000786.SZ)、神火股份(000933.SZ)等6家上市公司任职。

独董被开巨额罚单冤不冤?

独董失职,该罚。但具体罚多少合适,各有各的看法。有人为其鸣不平,有人则认为很合理。

在得知同行承担上亿元罚单连带责任后,某政法大学教授、三家上市公司的独董张强良(化名)感慨万千,“如果独董压根没有尽责,那我觉得担多大责任都不为多或不为少。但如果说独董尽职尽责了,依然没有发现如此重大的造假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仍需要承担这么高数额的赔偿,可能就不是那么匹配了。”张强良直言,这样的话我相信没有人愿意出来做独董。

对独董的薪酬进行进一步梳理后,记者发现任职于不同公司的独董,薪酬水平也天差地别。

其中,收入最高的独董是君实生物(688180.SH)的LIEPINGCHEN(陈列平)。自2018年6月24日担任君实生物独董以来,陈列平于2020年从上市公司获得税前报酬543.08万元;收入最低的则是广宇发展(000537.SZ)的李书锋、翟业虎,记者注意到,二人均是从2020年12月30日起在上市公司任职,因此图表中这300元应是他们当月最后两日的工资。

京师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主任律师毛伟也补充表示,多年来,独董因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而受到处罚的案例不胜枚举,罚款金额是独董年薪10倍甚至20倍的案例都有,但是远远比不上此案。

“康美药业的独董没有参与造假,只是没有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按照证监会最严格的要求进行行政处罚即可。”毛伟认为,法院此案开出巨额罚单难免有些“杀鸡敬猴”意味。

“独董都是兼职,独董更多是偏向于宏观层面的把控,具体的事项是由公司内部的法务、会计等执行,对公司参与度低,对内部监管的能力有限,不可能知道那么多内部信息,即使察觉到有蹊跷,也不好拿到证据。”毛伟直言,要追责起来,这不仅仅是个人问题,背后的独董制度以及相关监管机构也难辞其咎。

资深投行人士、前保荐代表人王骥跃则认为独董“不冤”,重点是看独董履职与否,因为任其职尽其责。“大规模的造假都不会很严密,独董若没有感到有异常,没有履职去核查,那就是失职行为,当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王骥跃表示,本次只是因为赔偿总额很大,独董才相对应承担了金额较大的赔偿连带责任。但假如是认真履职也没看出端倪,监管认定的责任也会很小。

“这个判决,对独董制度、立法和执行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洪鹏告诉记者,目前,康美药业民事判决还是一审判决,判决还未生效。若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话,独董确实面临巨大的赔偿责任,若无力承担,最佳的选择就是个人破产了。

记者了解到,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绝大部分独董是由第一大股东提名,一般会由上市公司支付一定的薪酬,独董事实上是大股东和上市公司的代言人,很难做到真正的“独立”,不少人已沦为“人情董事”。独董难以充分发挥岗位职能,做到超然独立。

独董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

就好比市面上的商品难免有优劣之分,独董也一样,并非所有都是“花瓶”。

“不可否认,设立独董的初衷是好的。”毛伟认为,在上市公司内部监事会很难对公司起到监督作用的情况下,公司巧借外力,让独董以顾问的身份,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帮助企业保驾护航、向好发展。

张强良赶上了最早一批成为独董的车。2001年就开始担任独董的他,这20年间,陆续任职于十几家上市公司。以个人经历而言,他认为独董制度有存在必要。

取得独董的任职资格并没有外界想象中这么容易。

据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在10386份独董简历中,包含“教授”二字的约41.79%,包含“博士”二字的约40.76%,包含“律师”的约17.67%,包含“注册会计师”的约17.26%。由此可见,独董对职业要求较高。

张强良补充解释说,担任独董者要通过上交所或深交所的相关培训,考取相关任职资格证,学历也要符合条件,这些对担任人的专业水准、专业能力提出了要求。“像我的话,担任前还会特别对公司的品质、治理结构、发展前景等进行研判,特别从法律的角度作出判断,否则我就不去了。”

在张强良看来,每个人的知识专业及职业特点不一样,对独董本身的履职认知也会有所不同。“有些人或许只把它当作一种荣誉地位,但从我的角度来说,这毕竟是一个职责问题,是要对上市公司和股东负责的。”他回忆称,担任独董的这些年,自己发现过不少上市公司存在的一些问题,“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不会碍于情面,每次都是直接提出来,之前甚至还发生过和公司内部人争论的事情。”

记者了解到,目前,上市公司规定必须要有独董,否则无法上市。那么,如何让独董充分独立,也成为绕不开的一道必答题。

董登新认为,将来独董的制度还是需要完善优化。比如说中国证券业协会构建一个独董人才库,上市公司统一将聘请独董的基金交给协会,再由协会指派独董至各上市公司,并由协会代发工资。

如此一来,切断了独董和上市公司的直接经济往来,可以一定程度上实现独董身份及经济上的独立,独董才更能够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去行使监督职责。

洪鹏补充提出,比如从制度设计上,明确独董职权利的一致性;完善独董的选任制度,从由目前的大股东提名为主,延升到中小股东累积投票制度选任;明确独董责任范围,尤其要求各家上市公司公开公司制度,明确独董责任范围。

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是毛伟等人不愿看到的,他们开始大声呼吁制度改革。另一边,企业也在等着真正的懂行业、懂管理、懂财务、懂法律的独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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